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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10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0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243.5950万份,行权价格为1.70元/股。
独立董事:黄士林、蒋辉、薄静静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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